高雄一名楊姓老翁要3個兒子在他死後,每人每個月給母親3500元撫養費,老翁3年前過世,老大和老二有按照約定給母親撫養費,而小兒子獲得2棟房子的家產,卻沒依照約定給撫養費,讓母親相當不滿,提告要小兒子返還房屋,日前高雄高分院駁回小兒子上訴,判2棟房屋應移轉登記給母親。
▼小兒子沒按照約定,給母親每個月3500元撫養費。(示意圖/東森新聞)
判決書指出,楊母表示,這2棟房屋應屬她所有,但卻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,就被贈與給小兒子,且小兒子也沒有履行撫養義務,希望撤銷贈與,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她。
▼母親控訴小兒子沒有履行撫養義務。(示意圖/Pixabay)
小兒子卻表示,父親在生前已將房屋從母親名下轉登記給他,母親也都知情,沒有反對的意思。至於撫養金的部分,小兒子指出,父親死後母親已領取137萬保險金,每年還能向保險公司領取生存金5萬元,哥哥另外還給她37萬元,母親並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,因此沒有請求撫養的權利。
且小兒子指出,他並沒有承諾每個月要給媽媽3500元,他與哥哥是感念父親遺志,才協議要給零用金,不是撫養金,而他已經在2年間3次匯給母親各4萬2000元,因此母親沒有理由要撤銷贈與。
橋頭地院一審判贈與無效,小兒子上訴之後,高雄高分院傳喚當初辦理房屋贈與的代書為證人,認為當初楊母同意此事,最後判定贈與有效。
另外大兒子也證述,父親生前有說過要他和弟弟每個月共匯1萬元生活費給母親,因為父親認為兒子繼承家產後,也要承擔照顧媽媽的生活責任,「媽媽是全職家管,沒有收入來源」,弟弟也知道此事,3個兒子對此都有共識。
▼大兒子表示,父親生前要他和弟弟共匯1萬元生活費給母親。(示意圖/Pixabay)
合議庭認為,當初約定的是每個月月底給付生活費,不能過好幾個月一次給付,因此認為小兒子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,楊母可以撤銷贈與,最後駁回小兒子上訴,全案不得上訴。